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91民初7051号
原告:***,女,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文祖镇鹑鸽崖村文朱路36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987********。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西侧世纪财富中心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260619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