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91民初6645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西侧世纪财富中心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260619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