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2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号1号楼五层550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5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重新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在(2020)京0105民初55719号案的审理过程中,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从而得出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判决书。现提起上诉。以下几点是要在重新审理中确定的事实:1.扣钱的目的;2.扣钱的时间;3.扣钱的数量;4.和退休工资有多少关系,为什么非要劳动仲裁前置;5.为什么非要被告背着打击报复的罪名?把钱都还了把罪名洗清了不好吗?6.他们不是打击报复是什么?7.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他们不是打击报复?8.为什么前两审都没有讨论扣钱的目的?在本案审理期间,***补充下列主要的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证明109720元损失,物流公司是认可真实性的,仅对证明目的不认可,那么物流公司就应当拿出证据来说明为什么不认可。***的养老保险金是跟年终总收入有关的,物流公司扣钱后影响到了***的养老保险,大大降低了***的退休工资,一审非要劳动仲裁前置,不以事实为依据,有包庇对方的嫌疑。109720元的数额是调取银行的数据来计算的,在劳动仲裁期间银行数据没能调出来,因为109720元在2020年7月份以后才能计算出来,因为***不知道对方在背地里扣了多少钱,因为物流公司是要打击报复***的举报行为才扣钱的,扣钱又不能明目张胆的,因为有法律,所以就暗地里扣钱,所以***只能从年终总收入反推损失。***是一个管理人员,年终总收入应该达到15万以上,18万左右,但是***2018年的总收入才十二万多,一年就差了六万多,所以对方主张的一万多数额是肯定不能接受的,一审法官掩盖了九万多,一直到***退休,物流公司才没有权利再扣除工资,但是***退休后因为物流公司影响到了***养老保险,导致***的退休金比同等待遇的人少两千两百元,这是从银行数据计算来的。一审判决书中记载,物流公司对于***实际损失计算明细的真实性均认可,这句话就证明了109720元物流公司是认可的,仅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此时应当由物流公司拿出证据来证明为什么不认可。但是一审法官一笔带过,对于判项也没有任何影响。一审开过两次庭,第一次开庭时法官认可了***109720元的证据,但是让对方回去找证据,但对方一直没有提交证据。物流公司认可14900元,***认可的是109720元,双方意见相差了九万多。在物流公司认可了109720元数额的情况下,***需要违反什么样的劳动纪律才能扣除九万多工资,应当由物流公司予以证明。
物流公司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意见,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支付2018年5月至2020年11月1日的工资损失共计109720元;2.要求重新计算2018年至2020年10月31日养老保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以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绩效奖金7000元;2.支付2018年终奖金差额20000元。2020年4月24日,朝阳仲裁委做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09808号裁决书,裁决:一、物流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绩效奖金7000元整;二、物流公司支付***2018年年终奖金7905元整;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就工资问题,***主张物流公司因为其写了三封举报信,物流公司为了打击报复扣减其2018年5月至2020年11月1日的工资,具体扣减多少不知道。***据此提交了:1.《关于大屯转运站扩大管理人员队伍》《控告信》《安插违法乱纪人员、以权谋私材料》《证据分析》《事件过程回忆》《控告信》;2.《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暂行条例》;3.《大屯转运站关于***2018年减奖的情况说明》;4.***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明细。物流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物流公司认可因为***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处理情况扣减***2018年5月1日至7月31日绩效奖金7000元,2018年年终奖扣减7905元。物流公司据此提交了:1.《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员工奖惩暂行条例》《绩效奖实施细则》《绩效考核奖励办法通则》;2.培训记录;3.2018年4月5日,***提交的《关于大屯转运站扩大管理人员队伍影响生产造成严重浪费的举报材料》;4.录音及文字版;5.2018年5月,***提交的《控告信》《安插违法乱纪人员、以权谋私材料》照片;6.2018年5月8日《关于大屯转运站职工***控告信内容的相关调查》;7.2018年5月9日《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过失单》;8.2018年5月10日《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惩处申报表》;9.2018年5月10日《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大屯转运站会议纪要》;10.2018年***收入明细及依法扣减月奖、部分年终奖的情况说明;11.说明文件。***对2018年5月8日《关于大屯转运站职工***控告信内容的相关调查》、2018年5月10日《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大屯转运站会议纪要》、2018年***收入明细及依法扣减月奖、部分年终奖的情况说明、说明文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工资,物流公司认可扣减***2018年5月1日至7月31日绩效奖金7000元,2018年年终奖扣减7905元,并据此提交相应的证据及说明。***虽对扣减金额不予认可,但同时表示不清楚扣减情况及发放标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扣减金额,一审法院对***的主张不予采信。物流公司未对仲裁提起诉讼视为同意仲裁裁决,物流公司应支付***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绩效奖金及2018年年终奖,仲裁裁决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系前置程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处理。本案中,***要求重新计算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属相对独立的争议,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判决:一、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二〇一八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绩效奖金7000元;二、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二〇一八年年终奖金7905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期间补充查明以下事实:
根据一审法院2020年11月18日谈话笔录记载,***在法庭调查阶段,先明确其诉讼请求:1.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期间的绩效奖金7000元;2.支付***2018年年终奖金20000元。增加第三项诉讼请求要求物流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20年11月1日的工资100720元。后其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1.物流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20年11月1日的工资100720元;2.重新计算2018年至2019年7月养老保险。
在一审法院2021年1月5日开庭笔录中,***再次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要求物流公司向***支付2018年5月至2020年11月1日的工资损失109720元;2.要求重新计算2018年至2020年10月31日的养老保险。庭审中,关于仲裁裁决的绩效奖金和年终奖,***表示仲裁裁决的两笔钱其已经计算到***变更后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中。
二审期间,***表示109720元的数额是其从银行查了住房公积金查了养老保险,反推其年终总收入,发现降低了。经询,关于仲裁裁决的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绩效奖金7000元,以及2018年年终奖7905元,***表示不认可,表面上是这两个金额,绩效奖金的时候七千多,到年终结合年终奖有七千多,但是这样到年终总收入的时候就会影响到***的企业年金等。
本院对一审法院已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关于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其2018年5月至2020年11月1日的工资损失共计109720元以及要求重新计算2018年至2020年10月31日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上诉主张,***在仲裁程序之后才调取到相关证据,并在一审期间提交,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物流公司无故扣发其工资及奖金109720元,***的养老保险金是跟年终总收入有关的,物流公司扣钱后影响到了***的养老保险,大大降低了***的退休工资,故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系前置程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处理。首先,关于***要求重新计算2018年至2020年10月31日养老保险的上诉意见,因该请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属于相对独立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关于***上诉要求物流公司给付其2018年5月至2020年11月1日的工资损失109720元的相关意见,本案中,***上诉主张其系管理人员,年收入应为15万元以上18万元左右,***据此并通过调取银行数据计算出实际收入反推物流公司扣发其工资金额,以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因物流公司对朝阳仲裁委确认的其应当支付的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绩效奖金和2018年年终奖差额均异议,一审法院考虑到***在仲裁阶段仅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其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绩效奖金7000元、2018年终奖金差额20000元,结合物流公司自认的事实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认定物流公司应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绩效奖金7000元、2018年年终奖金7905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确认。关于***通过调取银行交易记录反推主张的其他工资损失,因***未在仲裁阶段中主张,故本院不宜处理。如果***认为其权利受损,可另行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