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55719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秋,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瑞兰,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号1号楼五层550房间。
法定代表人:许传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璟日,男,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弘毅,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秋、崔瑞兰,物流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璟日、徐弘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18年5月至2020年11月1日的工资损失共计109720元;2.要求重新计算2018年至2020年10月31日养老保险。
事实和理由:**于1995年3月1日入职北京环境卫生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担任设备维修人员一职,后该公司重组,2016年5月1日,**与物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2020年10月31日退休并按月开始领取退休金。2018年5月6日**实名向物流公司反映问题,被物流公司以违反了公司相关规定为由,强制扣发了张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绩效奖金和2018年终奖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极大的精神伤害。
物流公司辩称,**于1995年3月1日入职北京环境卫生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担任设备维修人员一职,后该公司重组,2016年5月1日,**与物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2020年10月31日退休并按月开始领取退休金。
**以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绩效奖金7000元;2、支付2018年终奖金差额20000元。2020年4月24日,朝阳仲裁委做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09808号裁决书,裁决:一、物流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绩效奖金7000元整;二、物流公司支付**2018年年终奖金7905元整;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就工资问题,**主张物流公司因为其写了三封举报信,物流公司为了打击报复扣减其2018年5月至2020年11月1日的工资,具体扣减多少不知道。**据此提交了:1、《关于大屯转运站扩大管理人员队伍》《控告信》《安插违法乱纪人员、以权谋私材料》《证据分析》《事件过程回忆》《控告信》;2、《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暂行条例》;3、《大屯转运站关于**2018年减奖的情况说明》;4、**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明细。物流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物流公司认可因为**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处理情况扣减**2018年5月1日至7月31日绩效奖金7000元,2018年年终奖扣减7905元。物流公司据此提交了:1、《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员工奖惩暂行条例》《绩效奖实施细则》《绩效考核奖励办法通则》;2、培训记录;3、2018年4月5日,**提交的《关于大屯转运站扩大管理人员队伍影响生产造成严重浪费的举报材料》;4、录音及文字版;5、2018年5月,**提交的《控告信》《安插违法乱纪人员、以权谋私材料》照片;6、2018年5月8日《关于大屯转运站职工**控告信内容的相关调查》;7、2018年5月9日《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过失单》;8、2018年5月10日《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惩处申报表》;9、2018年5月10日《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大屯转运站会议纪要》;10、2018年**收入明细及依法扣减月奖、部分年终奖的情况说明;11、说明文件。**对2018年5月8日《关于大屯转运站职工**控告信内容的相关调查》、2018年5月10日《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大屯转运站会议纪要》、2018年**收入明细及依法扣减月奖、部分年终奖的情况说明、说明文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工资,物流公司认可扣减**2018年5月1日至7月31日绩效奖金7000元,2018年年终奖扣减7905元,并据此提交相应的证据及说明。**虽对扣减金额不予认可,但同时表示不清楚扣减情况及发放标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扣减金额,本院对**的主张不予采信。物流公司未对仲裁提起诉讼视为同意仲裁裁决,物流公司应支付**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绩效奖金及2018年年终奖,仲裁裁决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系前置程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处理。本案中,**要求重新计算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属相对独立的争议,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二〇一八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绩效奖金7000元;
二、被告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二〇一八年年终奖金790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5元,剩余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