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80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号1号楼五层550房间。
法定代表人:许传林,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2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2018年5月至今,被申请人有组织的对我的举报行为进行经济制裁方式的打击报复,故意伤害我的精神和物质生活。综上,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系前置程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处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要求重新计算2018年至2020年10月31日养老保险的意见,因该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属于相对独立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关于**要求物流公司给付其2018年5月至2020年11月1日的工资损失109 720元的相关意见,因物流公司对朝阳仲裁委确认的其应当支付的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绩效奖金和2018年年终奖差额均异议,法院考虑到**在仲裁阶段仅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其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绩效奖金7000元、2018年终奖金差额20 000元,结合物流公司自认的事实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认定物流公司应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绩效奖金7000元、2018年年终奖金7905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通过调取银行交易记录反推其主张的其他工资损失,因**未在仲裁阶段中主张,故法院不宜处理。如果**认为其权利受损,可另行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权利。
综上,一、二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所作认定和判决,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李林
审判员 王士欣
二○二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书记员 袁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