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全心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16374号

原告: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号1号楼五层550房间。

法定代表人:许传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璟日,男,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全心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32号楼1层144号。

法定代表人:徐瑞林。

原告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废物流公司)与被告北京全心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心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刁彤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废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璟日、赵秀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心和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废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全心和公司立即给付我公司垫付(全心和公司非法收取转租户)2018年租金及押金共计277 849元;2.请求判令全心和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我公司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我公司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3.请求判令全心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我公司与全心和公司曾就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批发市场北侧厂房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后因全心和公司拖欠租金,我公司依法起诉,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审理过程中,我公司发现全心和公司已经将其承租房屋非法转租。恰逢北京市政府于2017年12月开展消除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工作,全心和公司非法转租的房屋系火灾隐患转租房屋,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办事处要求我公司采取清退措施。清退期间,我公司发现全心和公司存在超期非法转租的情况。因全心和公司拒绝向转租户退还非法收取的2018年租金及押金,导致我公司无法收回租期届满的涉案房屋,无法按照北京市政府的要求消除火灾隐患。为尽快完成腾退工作,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办事处责成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我公司与二十四位转租承租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我公司垫付全心和公司违法收取租金及押金共计277 849元,并取得向全心和公司追索相关费用的权利。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全心和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9日,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出租房、甲方)与全心和公司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自有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批发市场北侧的场房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场地租赁期为三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所租房屋场地用于物流仓库,不改变房屋用途。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将房屋场地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不得以其他方式交与第三方适用或与第三方共同适用;乙方将所租房屋场地不得用于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和目的;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以及治安、保卫、绿化等方面的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责任,服从甲方监督检查,与甲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合同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5日内,将承租房屋场地、承租房屋钥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房屋场地;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除向甲方按照原租金标准支付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0.5倍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应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后,固废物流公司(甲方)、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乙方)、全心和公司(丙方)签订《合同换签三方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将其在原协议、原协议附件以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甲方,由甲方继受;乙方不再享有和承担原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心和公司承租涉案房屋后不久即开始转租。

2017年9月22日,固废物流公司将全心和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支付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和垫付的转租户的租金及押金。该案审理过程中,2018年1月12日,固废物流公司与转租户委托代理人赵宗峰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卢街岳联调[2018]002号),约定:由固废物流公司先行将全心和公司违法收取的租金、押金等损失垫付给各转租户,共计277 849元;转租户将全心和公司租金及押金返还追索权转给固废物流公司;各转租户于2018年1月17日下午17:00前办理、腾空占用房屋、场所。固废物流公司提交了《岳各庄批发市场北侧厂房(岳各庄10号院)转租户腾退房屋、确认租金返还处理文件》、转租协议及租金、押金收据,欲证明全心和公司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超期非法转租,该公司因垫付转租户支付租金和押金而遭受经济损失。2019年3月29日,本院作出(2017)京0106民初272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合同期满后,全心和公司转租户仍占有涉案房屋,固废物流公司直至2018年1月17日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时才收回涉案房屋,判决全心和公司支付固废物流公司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和滞纳金。关于固废物流公司垫付转租户租金及押金一节,在固废物流公司与租户代表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约定:“转租户将全心和公司租金及押金返还追索权转给固废物流公司”,固废物流公司基于《人民调解协议书》取得向全心和公司追偿垫付租金和押金的权利。固废物流公司、全心和公司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与该案的租赁合同关系非同一法律关系,固废物流公司应另行主张权利。固废物流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2民终66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固废物流公司起诉要求全心和公司给付该公司垫付(全心和公司非法收取转租户)2018年租金及押金共计277 84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合同换签三方协议》系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全心和公司在租赁期满后未依约将涉案房屋场地交还给固废物流公司,且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房屋场地超期转租他人。为尽快完成腾退工作,固废物流公司与各转租户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固废物流公司先行将全心和公司收取的租金、押金等损失垫付给各转租户,共计 277 849元;转租户将全心和公司租金及押金返还追索权转给固废物流公司。故固废物流公司要求全心和公司立即给付该公司垫付的2018年租金及押金共计277 84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固废物流公司要求全心和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全心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房屋租金和押金共计277 849元;

二、驳回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8元,由北京全心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北京全心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刁 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