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67507

申请执行人: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1号楼五层550房间。

法定代表人:许传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璟日,男,1993107日出生,汉族,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1号楼五层550房间单位宿舍。

被执行人: 北京全心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32号楼1144号。

法定代表人:徐瑞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全心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27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北京全心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        3 541 849.31元。二、北京全心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2016年租金滞纳金501 875元、2017年租金滞纳金552 062.5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滞纳金(以76 849.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811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 974元,由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011元(已交纳),由北京全心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 9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619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973日及201911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登记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已经不在法律文书机记载的住所地经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在北京的经营地。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京0106民初27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 海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凯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