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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赣0302执保472号 江西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某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02民初5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解除对被申请人彭某的财产保全措施。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