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4财保151号
申请人: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经济转型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63395872T。
法定代表人:王成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巍,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市富森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罗平县阿岗镇下拖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560076361T。
法定代表人:王广立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市富森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984.35元的财产及银行存款,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滇:53002000035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市富森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信息,并对其价值不超过81984.35元的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本案申请费840元,暂由申请人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唐熙莹
人民陪审员 李梅方
人民陪审员 陈家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