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某某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422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经济转型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63395872T。
法定代表人:王成义,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巍,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小坡工矿机电专业市场N1栋9、10、2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MA6KRCLE4H。
法定代表人:张春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赣0302民初4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能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
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能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郑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