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某某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4226号
申请人: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经济转型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63395872T。
法定代表人:王成义,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巍,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小坡工矿机电专业市场N1栋9、10、2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MA6KRCLE4H。
法定代表人:张春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并查封、冻结被申请人10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能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江西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郑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