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81民初147号
原告:湖南中大节能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茶山镇转步口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和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湖南中大节能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中大节能泵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大节能泵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大节能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湖南中大节能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