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大节能泵业有限公司

湖南中大节能泵业有限公司与吉林建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281民初2212号
原告:湖南中大节能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国华,
住所: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代理人:孙勇,湖南云桥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吉林建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忠义
原告湖南中大节能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建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所提供被告住所地原址无此人,无法送达应诉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中大节能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曰起十日內,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亊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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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赖庆如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宏
附:裁定书所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