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民初117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水口镇宫观路二巷9号二栋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56797721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张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