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桦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民初117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水口镇宫观路二巷9号二栋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56797721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张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