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执异50号
异议人(案外人):重庆市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水口镇宫观路二巷9号二栋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5679772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重庆市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重庆市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重庆市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舒 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