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1504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水口镇宫观路二巷9号二栋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5679772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徐 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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