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执2673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南夏一街8号1单元202。

法定代表人:贾文书,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红山路26号(阳光大厦)1栋6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粤0404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73,4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8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071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2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执行标的共计622,723.06元,执行费7071元,被执行人将按以下方案分期付款:

2020年12月(含)至2021年8月(含),每月月底前按每月7万元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付款;

如被执行人依照上述第一条约定按时付款,则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款项金额为25,753.79元;

如被执行人未依照上述第一条约定按时付款,则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底前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款项金额为32,824.79元,且应另付利息(金额详见执行和解协议附表);

本案执行费7071元由申请执行人支付,但先由被执行人垫付,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时付款,则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支付。

同日,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7071元,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404执2673号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永韬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