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初378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毅,该公司行政经理。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春光
审 判 员 刘 红
审 判 员 王慧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顾清清
书 记 员 钱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