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甘7101民初1181号
原告: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之6号楼8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慧贤水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水车巷高滩园区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慧贤水泉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州慧贤水泉物流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物损失赔偿费40000元,违约金12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6016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5日,原告一台空气能户式机和空气能源泵交给被告托运。被告运货出大门时碰上限高门,撞坏该设备。该设备经鉴定损坏价值80770元。2020年4月27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40000元,于2020年7月27日付清,逾期承担赔偿额30%的违约金。被告未履行赔偿协议,现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兰州慧贤水泉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赔偿协议等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5日,原告一台空气能户式机和空气能源泵交给被告托运。被告运货出大门时碰上限高门,撞坏该设备。该设备经鉴定损坏价值80770元。2020年4月27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40000元,于2020年7月27日付清,逾期承担赔偿额30%的违约金。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安全、准时的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运输原告货物时,撞坏承运的设备。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40000元,于2020年7月27日付清,逾期支付赔款应承担赔偿额30%的违约金,即12000元(40000元×30%)。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依照协议赔付货物损失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12000元,且利息损失双方并未约定,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兰州慧贤水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付40000元,违约金12000元;以上共计52000元;
二、驳回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求请求。
如果兰州慧贤水泉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元(原告已预交),由兰州慧贤水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向原告支付运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