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10231号
原告: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之6号楼8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凉州区黄羊镇金果果幼儿园,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新镇路三龙购物广场院内。
负责人:***,职务园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凉州区黄羊镇金果果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凉州区黄羊镇金果果幼儿园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凉州区黄羊镇金果果幼儿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