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榆中县社会福利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6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之6号楼8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中县社会福利院,住所地榆中县连搭乡寇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凡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中县社会福利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3)甘0123民初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3)甘0123民初7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