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海南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3民初1994号 原告:海南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滨海新区第四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1-C3-1地块国会酒店2层E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儋州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体育中心“一场两馆”游泳馆2F-008及009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海南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南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327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