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428号
原告:四川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四川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2022年1月27日原告四川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