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什邡市鑫博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6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高发大厦A幢3楼30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什邡市鑫博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师古镇清泉村22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黄河中路二段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耀欣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路33号1栋3**21号1层。
法定代表人:**位,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什邡市鑫博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耀欣汇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17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