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6民初1082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高发大厦A幢3楼3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宇泓(深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一道88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A栋4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中盛九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协和锦江路四段140号。
法定代表人:江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宇泓(深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中盛九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川0116民初108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宇泓(深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1527××××0093,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总行营业部),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盛九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1293××××1806,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以上账户冻结存款限额共计为950695.1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宇泓(深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695.11元的冻结(账号:1527××××0093,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总行营业部)。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盛九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695.11元的冻结(账号:1293××××1806,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万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