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77783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优友(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海洋一路333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高发大厦A幢3楼309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优友(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77783号民事财产保全裁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被申请人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7,920.42元的冻结或相应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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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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