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6民初10821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高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宇泓(深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一道**中洲控股金融中心**40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中盛九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协和锦江路四段**/div>
法定代表人:江兵。
申请人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宇泓(深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中盛九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银行账户存款950695.11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宇泓(深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1527********,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总行营业部),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盛九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1293********,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账户冻结存款限额共计为950695.11元。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万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