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24916号
原告:玉环雅佩尔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龙溪镇阀门产业功能区梅岙片区东部。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高发大厦A幢3楼30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玉环雅佩尔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玉环雅佩尔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玉环雅佩尔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玉环雅佩尔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7元,由原告玉环雅佩尔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