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优友(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77783号之一
原告:优友(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海洋一路333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高发大厦A幢3楼3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优友(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优友(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友(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9元,减半收取计1,529.50元,财产保全费1,209元,合计2,738.50元,由原告优友(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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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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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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