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吉汇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2民初5670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吉汇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69号/-1-2幢3层附1568号(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高发大厦A幢3楼3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吉汇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吉汇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吉汇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吉汇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2元、保全费170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吉汇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宏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