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4244号
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8号10栋5层6号。
法定代表人:熊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3号。
法定代表人:冉兵,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7.67元,由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徐光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瀚月
书 记 员 程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