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3014号
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8号10栋5层6号。
法定代表人:熊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余高,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庄纪栋,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计1239元,由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仇金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