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8310号

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8号10栋5层6号。

法定代表人:熊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梦杰,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蓝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邹杰,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