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5651号

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8号10栋5层6号。

法定代表人:熊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梦杰,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蓝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葛庭栋,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1元,由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宗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