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17522号

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8号10栋5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515844。

法定代表人:熊斌,总经理。

被告:南通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秀山西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81049872Y。

法定代表人:施雷杰,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车站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36480453X。

法定代表人:李敏之,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南通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4元,减半收取2927元,由四川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政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