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荣光余、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03财保639号 申请人:***,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726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1495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