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03财保639号
申请人:***,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726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1495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