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191执173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2728B(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徽商城市庭院B6-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51583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盛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89号盛安广场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71725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盛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盛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7655.14元[其中支付水费610803.65元、手续费1元、违约金36788.72元(以610803.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3月11日,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092.77元(以610803.6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3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031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案件执行费893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