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煜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191执227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2728B(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煜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3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H2栋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7244740Y(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煜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煜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煜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34062.19元[其中支付水费126513元、违约金3164.41元、逾期利息暂计1025.28元(以12651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7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505.5元(以12651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7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85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