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111民初10194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272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