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91执1934号
本院在执行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9933.43元[其中退还工程款172716.87元、利息10564.12元(以172716.87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月22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850.44元(以172716.8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19年4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1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815元、案件执行费298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永
书记员 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