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安福置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0104民初6422号
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安福置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豪,被告安徽省安福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显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用水合同及消防用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消防用水,被告未按约缴纳水费,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水费26699.8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至2021年1月26日的违约金333.04元及自2021年1月27日起以26699.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的违约金,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所欠水费应由合肥宏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提交用户接用水申请,并开立户号为3064556、3064538的计量水表,双方签订供用水合同及消防用水协议,供用水合同约定:被告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水费,甲方可按日加收欠缴费额3‰的违约金。原告出具的欠费清单载明:收费户名安徽省安福置业有限公司,户号3064556,水量26,金额78,抄表日期2021年1月4日;水量22,金额66,抄表日期2020年8月4日;欠费金额144元,违约金1.53元。收费户名安徽省安福置业有限公司,户号3064538,水量1203,金额4872.15,抄表日期2020年12月8日;水量1991,金额8063.55,抄表日期2020年11月8日;水量1311,金额5309.55,抄表日期2020年10月8日;水量1084,金额4390.20,抄表日期2020年9月8日;水量968,金额3920.40,抄表日期2020年8月8日;欠费金额26555.85元,违约金331.51元。截止2021年1月26日,被告共欠水费26699.85元及违约金333.04元未予支付。 2021年3月17日,原告委托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缴纳所欠水费。被告收函后未缴纳所欠水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信息、欠费清单、律师函、EMS回单、用户接用水申请单、供用水合同、消防用水协议在卷证实。 被告提交的《消防维修和消防水费分摊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一、被告安徽省安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水费26699.85元; 二、被告安徽省安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至2021年1月26日的违约金333.04元及自2021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4.85%计算至水费26699.85元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被告安徽省安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静筠
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