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晶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晶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91财保2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台湾省宜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晶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湾电子信息产业园D1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晶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晶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931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晶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931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