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津0104执493号
***、天津***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8)第855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9)津0104执493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