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889号
原告:天津金盛吉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F座四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能长源湖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小河村中华山风电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金盛吉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能长源湖北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金盛吉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金盛吉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3551元,由原告天津金盛吉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欣
书 记 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