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16民初10771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成都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单位员工。
第三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红树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