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高新区三阳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1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17-229号1幢1楼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276379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秉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2幢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11GER8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重庆三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支路103-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3RLM1F。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绵阳高新区三阳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北路西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20961611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秉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三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绵阳高新区三阳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6民初26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