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2财保111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17-229号1幢1楼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永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雁北路2599号第2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永坤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9138.36元(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甘肃永坤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9319********;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账号:9319********),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申请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慎重考虑,申请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