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09民初390号
原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2025年03月05日,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020元,减半收取计8510元,由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