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7执异2号

异议人(案外人):四川瑞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

法定代表人:徐云凯,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志娟,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林,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95年8月7日,住四川省宝兴县。

申请执行人:汪远,男,汉族,生于1995年7月2日,住四川省宝兴县。

申请执行人:骆亿聪,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宝兴县。

申请执行人:郭刚毅,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8日,住四川省宝兴县。

申请执行人:胡江,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17日,住四川省宝兴县。

申请执行人:杨虎,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4日,住四川省宝兴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17日,住四川省宝兴县。

本院在执行**、汪远、骆亿聪、郭刚毅、胡江、杨虎与***合同纠纷的执行系列案中,案外人四川瑞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力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瑞力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本院在执行**、汪远、骆亿聪、郭刚毅、胡江、杨虎与***合同纠纷的执行系列案中,作出(2021)川1827执6—1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提取被执行人***在宝兴县××路××段××组××路路面工程款252232.00元。该款转至……”但该款实际权利人系异议人瑞力公司。为此,异议人瑞力公司提出申请,要求终止提取异议人瑞力公司在宝兴县××路××段的252232.00元应收款的执行措施。

经审查查明,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川1827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2020)川1827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2020)川1827民初265号民事调解书、(2020)川1827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2020)川1827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2020)川1827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汪远、骆亿聪、郭刚毅、胡江、杨虎向本院提出了要求***履行给付义务的执行申请。本院以(2021)川1827执6—11号执行裁定书及(2021)川1827执6—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提取***在宝兴县××路××段“罗家坝村四七组通组公路路面铺装及沿线边沟交安工程”的工程款252232.00元,瑞力公司认为该工程款的实际权利人系瑞力公司,并非***,遂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另查明,1.瑞力公司作为甲方与包括**、汪远、骆亿聪、郭刚毅、胡江、杨虎在内的31人作为乙方签订的《关于“罗家坝村四七组通组公路路面铺装及沿线边沟交安工程”收到工程款后解决下述债务的双向承诺》(以下简称《双向承诺》)载明:“甲方承诺:1.甲方自2020年7月16日起收到的该项目的工程款,不再支付给***本人,而是将应付***的款项用于解决其欠付的以下债务:……郭刚毅,运费55000.00元;骆亿聪,运费13120.00元;汪远,机械费115000.00元;杨虎,机械费109600.00元;**,机械费23400.00元;胡江,砂石费27600.00元……”

2.2019年2月15日,宝兴县××路××段向瑞力公司发放了“罗家坝村四七组通组公路路面及沿线边沟交安工程”中标通知书。2019年2月22日,宝兴县××路××段与瑞力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

3.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供了他在瑞力公司承包的“宝兴县××路××段铺装罗家坝村四七组通组公路路面及沿线边沟交安工程”有工程款收入的执行线索。

4.宝兴县××路××段招标的“罗家坝村四七组通组公路路面铺装及沿线边沟交安工程”的承包人是瑞力公司,并非***,***只曾帮瑞力公司送过材料。部分申请执行人在该工程中从事运输转运工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瑞力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在内的31人签订的《双向承诺》是否能成为(2021)川1827执6—11号执行案件提取工程款252232.00元的依据。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罗家坝村四七组通组公路路面铺装及沿线边沟交安工程”的合同主体系宝兴县公路养路段和瑞力公司,瑞力公司并非被执行人,提取***在“罗家坝村四七组通组公路路面铺装及沿线边沟交安工程”的工程款无法律依据。***向本院提供其在瑞力公司承包的“宝兴县××路××段铺装罗家坝村四七组通组公路路面及沿线边沟交安工程”有工程款收入的执行线索,经本院核实,无充分证据证明***在该工程有工程款。关于《双向承诺》中明确将收到的工程款项不再支付给***本人,而是将应付***的款项用于解决包括申请执行人在内的31人的债务的问题,虽然《双向承诺》中载明由瑞力公司收到项目工程款后支付***拖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但本案中,无证据证明瑞力公司已收到该项目工程款,亦无证据证明***对该工程款享有权利。

据此,(2021)川1827执6—11号执行裁定提取瑞力公司承包的“宝兴县××路××段铺装罗家坝村四七组通组公路路面及沿线边沟交安工程”工程款无法律依据,应予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1827执6—1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四川瑞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在宝兴县××路××段××组××路路面工程款252232.00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天均

审判员  王**宇

审判员  季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