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民特8号
申请人四川省金墙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瑞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申请人四川省金墙玻璃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以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四川省金墙玻璃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金墙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付 屹
审判员 汤 玉
审判员 陶明钢
书记员 廖云莹